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企业裁员率=(上年底职工数-补贴年年底职工数)/上年底职工数×100%。关于企业裁员率的计算,可不将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纳入计算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
对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2016年度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2017年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以此类推,2020年度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2021年可以申请稳岗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当年只能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受理;同一企业只要每年都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均可在下一年申请稳岗补贴。
四、审核认定
(一)申报
申报企业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l12333.com)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通过稳岗补贴申报端口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打印《大连市2017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劳务派遣公司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将本单位自身所属员工与其代理的企业员工分别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至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发生人员减少的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死亡证明材料、退休手续等;
3.《大连市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辽财政监大字第046-3号)第二联;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6.劳务派遣公司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提供人员构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如被代理企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代办申请稳岗补贴,需提供委托书;
7.已领取过稳岗补贴的企业应提供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
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补贴金额及人数,汇总形成《大连市区(市、县)年度符合条件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明细表》(附件2),加盖稳岗补贴审批专用章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准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区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补贴资金数额进行核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补贴企业和补贴数额。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和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企业稳岗补贴工作,市及区(市)县、先导区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稳定职工队伍。
(二)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监管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三)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将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企业职工变化、补贴政策的效果等情况,报市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33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质量,促进技能人才结构优化和有效配置,经过对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用人单位需要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2017年度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辽人社〔2017〕57号),制定了《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7年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标准,按《辽宁省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4〕349号)第八条执行,即: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1600元标准补贴;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3000元标准补贴;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技师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每人1600元标准补贴。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二、对2017年(含)前招收的学习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职业院校学生,仍按入学时执行的目录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继续给予学费补贴至正常毕业;自2018年起,招收的学习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职业院校学生,不再执行学费补贴政策。
三、本目录即《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12号)所称的“市级目录”。其中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以本目录的标注为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2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5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第二批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5日